2017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现行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 
  1、“国家规定”怎么理解? 
  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