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残的鉴定,该鉴定结果是赔偿的依据。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呢?
  一、先来看看伤残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伤残等级 
  一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