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4、双眼盲目5级; 
5、四肢瘫; 
6、偏瘫或截瘫。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5、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7、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八)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