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便于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于2005年9月1日公布实施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其中,在责任认定方面对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作出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四种方法: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