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胞姐妹。2004年6月,姐姐王某甲与崔某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5年,妹妹王某乙准备与王某丙结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家庭户口簿到公安局开具王某甲的临时公民身份证明,并用王某甲之名与王某丙到B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底,王某甲因结婚证丢失到A县民政局申请补办时,被告知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不能补办结婚证。2021年4月,王某甲以B县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乙冒用其身份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丙属于虚假登记婚姻,依法督促B县民政局撤销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同时,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职能,针对王某乙与王某丙育有三个子女,王某丙因发生意外事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等事实,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9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5000元及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益就业岗位。
【典型意义】
虚假婚姻登记不撤销,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准确适用法律,以“检察建议”方式推动主管部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并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项救助措施,保障了当事人婚姻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