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定的离婚条件有哪些内容和依据
法定离婚条件规定在民法典中。
内容方面: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在于,这些情形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损害了配偶的权益,反映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律以此为依据,在符合条件时,保障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实现婚姻关系的合理调整。
二、法定的离婚事由具体都是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定离婚事由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暴表现为殴打、捆绑等,虐待指持续性折磨,遗弃是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此分居需是因感情问题分开生活,而非工作等其他原因。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