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首先应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家务劳动补偿。在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义务的家庭主妇,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二是财产分割照顾。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庭主妇作为女方可能会适当多分。三是经济帮助。若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比如提供一定住房或给予金钱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