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资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李某于2013年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3年11月生育李某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3月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按年支付直至儿子李某某成年。双方将此协议在某县公证处公证。后因物价上涨,加上李某无经济收入,李某某上学的支出日渐加大,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张某支付每月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李某作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李某某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对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原告李某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随着原告的成长,各项开支势必增加,同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告作为子女,现要求父亲增加部分抚养费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情况,结合被告家庭情况及其自认个人年收入为50000元至60000元,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李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关系的结束并不免除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责任,伴随着物价上涨与生活成本提高、子女实际需求的增加,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协议原定数额,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需求,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