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四年,分手后子女扶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该如何处理?
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购置房产、投资盈利,一旦双方分开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和夫妻离婚时有何不同?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系离异,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小张,被告张某在此期间购买车辆、成立公司,并为李某提供平时的生活开支。此外,张某在同居前还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同居后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贷。2024年10月,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分手,李某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并分割上述财产,张某主张同居期间向银行贷款、亲属借款共产生66万余元的债务,要求李某承担同居期间的一半债务。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遵循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同时考虑到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可能存在共同出资、生产等行为导致财产归属无法区分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对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和张某对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均没有约定。张某购买的房产及车辆均系其个人出资,且李某未参与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同居期间的开支也均由张某提供。因此,李某主张分割上述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要求李某承担同居期间一半债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亦不采纳。关于非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确认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小张未满两周岁,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李某生活,已经有了一个相对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为宜,张某应支付抚养费。
同居关系有别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同,一般而言,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收入,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对此,对于长期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的人群,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进行婚姻登记,缔结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