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闪婚闪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三种法定情形下,彩礼可要求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闪婚闪离案件中,若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如数周或数月),法院可能综合认定为“未形成实质婚姻关系”,从而支持部分或全部返还请求。
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时间过短(如不足1年)且未生育子女,可能被视为未建立稳定的夫妻关系,此时法院倾向于要求返还较高比例的彩礼。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或存在共同财产支出,返还金额可能相应减少。
共同生活时间越短,返还比例越高。例如,共同生活不足三个月且彩礼未用于共同开销的,返还比例可能达70%-80%。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其所有权归属需结合给付目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彩礼在婚后给付,只要明确属于婚约习俗的一部分,仍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若彩礼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存入共同账户或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参与分割。此外,若双方书面约定彩礼为共同财产,或女方自愿将彩礼投入家庭使用,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