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一般而言,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那么该协议成立时生效。但此类协议所附条件通常为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条件。若双方未能依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若一方为达离婚目的,以欺诈手段促使另一方签订该协议,另一方发现后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总之,此类协议的效力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具体情况认定。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未生效。因为协议离婚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部分内容已实际履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一般会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协议的具体条款、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以确定该协议的实际效力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若协议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若存在争议,可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