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1.探望权的主体: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为探望权的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一方需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内容来行使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中止: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过程中有损于或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的,可中止其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将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5.探望的方式: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灵活;逗留式探视时间长,时间和地点可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可由离婚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