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基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以下情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关于离婚诉讼的一些关键法律规定: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3.在调解无效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4.离婚诉讼还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