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分割需分情况: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增值部分属自然增值,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无权分割。因为自然增值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或努力无关。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及增值部分虽仍属产权登记方,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获得补偿。计算时通常考虑共同还贷比例、房屋总增值等因素。
若婚前房产在婚后经过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等,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从法律角度看,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购房,此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视为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加名登记后,另一方成为房产共有人。
不过,在分割时并非一定平均分配。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若出资方对房产贡献大,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出资方。所以,婚后加名虽使房产成为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比例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