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增值部分,通常采用补偿额=共同还贷部分÷总购房款×房产增值额×50%的公式。具体补偿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资金来源、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裁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贷款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该房产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会考虑共同还贷的金额、房产增值比例等因素。
简言之,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一般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按上述规则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