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在与小芬交往期间,多次向小芬转账大额款项,合计73万元。剔除小芬向唐某转账金额合计23万元,两人之间转账差额为50万元。
法院认为,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芬,不仅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唐某赠与小芬财产的行为无效,小芬应返还款项50万元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一方,主张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