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父亲不抚养的案件中,除了起诉状外,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材料以支持诉讼。具体而言,这些材料包括:
1.孩子的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以证明孩子的身份和与父亲的关系;
2.离婚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以说明父母双方之前的抚养约定;
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证明父母双方已离婚;
4.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自己留存备用。
准备这些材料时,务必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为法院将依据这些材料来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材料不齐全或存在虚假信息,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以确保判决结果最符合子女的利益。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原则上是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存在某些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子女则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法院会优先考虑那些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比如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等。
3.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这些亲属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话,这也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