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1、女方的户口已经转移到男方一起,被告住在哪里,原告也住在哪里。 
  2、被告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戒毒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如果女方的户口没有转移,就应当按照正常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