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赋予了债务人什么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