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对建筑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1)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2)房屋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商品房购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责任
对商品房购房人来说,直接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赔偿非常费时费力,所以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